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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办理户口须知
2016-03-16 11:39  

根据重庆市公安机关统一要求,毕业生毕业后,不论是否就业,户口原则上学校不予保留,可根据以下情况由学校保卫处集中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将户口迁出。

①、毕业生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迁入实际居住地入户;

②、用人单位有集体户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③、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及学校所在地或就业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迁移回生源地的地、市、州就业主管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入户。

填表说明:

1、该表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填写,毕业生根据今年分配意向,填写自己户口实际迁往地,汇总经本人审核并签字后,于5月31日前由学院收齐后统一交保卫处户口办公室,同时必须报电子文档一份,邮箱地址fanqm01@163.com(户口迁移登记表、电子文档缺一均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同学要认真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户口迁移详细地址”一栏,凡用人单位要求户口到单位的,迁移地址必须填写单位地址,如“某省某市(县)某区(镇)某单位”;若户口回原籍的统一写成“某省某市(县)人事局”;户口要迁回家的填写家庭详细住址;

3、专业班级一定要填写入学时班级。

4、户口未迁到学校的毕业生不登记。

5、户口办公室地址:办公楼123室;联系电话:6502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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