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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购房入户须知
2013-09-09 14:16  

一、凡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产权房屋,取得产权证手续并实际居住的,申请入户同时具备购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2003年8月6日前购房的除外)。


二、所需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及其随迁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性质证明和关系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按揭凭《购房按揭合同》和开发商证明。
(四)申请人学历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用工《聘用书》、或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18岁以上的城镇居民需《待业证》或《失业证》等原街道职业状况证明和未婚证明或离婚证;
(七)暂住证明;
(八)民警调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证明。
三、注意事项:
(一)二个以上产权共有者须书面协议确定其中一产权人作为迁入主体入户;
(二)转让出售后的商品房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人持相关齐全材料交现购房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由派出所出具《户口申报受理登记表》第一联交申请人存查;
(二)派出所调查审核后报分局审批,一月内办结;
(三)派出所通知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回原籍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开具《迁移证》;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二张到入户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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