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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政保工作规定
2013-11-19 10:25  

(经 2009年7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为了确保校园政治稳定和维护学校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国家安全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学校稳定的宣传教育和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做好动态信息搜集与整理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邪教势力对我国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上报和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师生员工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在学校保卫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在调查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情况,收集证据时,师生员工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

第五条 师生员工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不得从事间谍活动,不得为国外间谍从事间谍活动提供条件。

第六条 涉外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涉处人员守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学校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学校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不得私自邀请外国记者、使领馆人员来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参加外国使、领馆组织的晚会或其他活动。

第二章 保 密

第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保密工作考核办法、决定保密工作重大事项等,保密委员会设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日常事务。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一名兼职保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 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统称国家秘密。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我们确定密级的依据。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学校“内部事项”。“内部事项”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师生员工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应成为经常性的工作,学校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增强保密意识和防范意识,堵塞漏洞。对国家、学校秘密,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

(八)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九)不通过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邮政、电子设备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出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对照《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做好定密级工作。科研项目任务下达时,已标明密级的,按原定密级严格管理。凡是我校自选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无论是上级下发的密件还是学校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密件,均应按密级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邮寄和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出境的,应到保密委员会申报,逐级办理审批手续,由市保密局签发《出境许可证》。不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出境,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十四条 公开的宣传、报道、展览等工作不能涉及国家或学校秘密事项。参加国际国内展览,其展品资料应进行保密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采访时,不应涉及、泄露秘密事项。

第十五条 发现本人或他人发生失、泄密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校保密委员会。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出入境管理

第十六条 需要出国、出境的师生应按照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在职一般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经学校组织人事部和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在职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需经组织人事部和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在职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需报组织人事部备案,不担任党政职务的教学、科研技术干部因私出国(境)需报组织人事部备案;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需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政 审

第十七条 师生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包括香港、澳门),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需按规定办理政审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应本着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任的态度搞好政审工作。

第十八条 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政审,在校学生或已毕业学生应征入伍,由学校党委保卫部负责政审。政审表最后加盖学校党委或行政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党委保卫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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