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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2013-09-09 13:43  

毕业生户口迁移:

一.对已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由迁移 凡已就业毕业生,户口不再保存原就读学校,应根据就业方向,本着常住地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1. 凡已就业毕业生,户口不再保存原就读学校,应根据就业方向,本着常住地立户的原则,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
2. 毕业生就业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直接申请迁入其单位集体户入户。
3. 毕业生本人在渝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处入户。
4. 不具备上述迁移户口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及学校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中专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学校所在地、就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
5. 对在市外就业的重庆籍毕业生,就业地或用人单位不能解决其户口的,原则上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其中高校毕业生可按上述途径将其户口暂时保留在重庆。

二.对未就业毕业生实行户口自愿托管 对未就业毕业生,根据本人自愿原则,按以下办法迁移户口或选择托管。
1.迁回本人原籍或投靠在渝的直系亲属处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2.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暂存学校两年以延长择业期,就业后迁往就业地,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或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或申请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托管。
3.未就业的高校和中专毕业生,也可申请将户口迁入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托管,期限两年。期满就业的迁往就业地,期满仍未就业的回原籍,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投靠在渝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亲属处入户。凡在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的户口,均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常住户口对待,并发放内页注明“有效期两年”的《居民户口簿》。
4.未就业的高校和中专毕业生,也可直接申请迁入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托管。

三.对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托管,各级服务机构在两年托管期内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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