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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13-11-19 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行人及其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当通行发生冲突时,机动车辆应当主动为行人让道,确保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设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的交通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及安全教育等。

第二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五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学校根据相关交通法规要求,依法设立交通标志、标线。凡设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为主干道,其余道路为次干道。

第六条 为保证校园道路交通畅通,车辆停放有序,校园主干道上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第七条 保卫处应随时对交通标志牌和交通标线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毁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因工作需要必须移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移动。工作完毕后,当事人必须将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恢复原状。

第九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需要挖掘、占用、封闭道路的必须预先向学校基建处、总务处等部门申请,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紧急情况下(如抢修水电气管道等),可以在抢修中补办手续。

第十条 在校园内道路上施工要有明显标志,夜间在施工现场要有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保证校园内道路交通的畅通。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的车行道路和人行道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摆摊、堆放物品、设置商业广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时,根据工作需要,保卫处在校园内实施临时管制措施,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和行人须严格按照交通指挥人员和临时交通标志的指引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证照不全、车容不整、或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不得驶入校园。

第十四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各类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和本办法,严格按照交通标牌、标线行驶,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车和教职工自备车辆一律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进出校园,要求将通行证摆放在本车辆挡风玻璃左下角,以备进出校门时查验。外来车辆必须经门卫同意后,领取临时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未经许可的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内的车辆禁止鸣号,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路口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进出校大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七条 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门卫应主动指引路线、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八条 学校交通车必须在指定的车库停放。需出车时,只能提前10分钟出库,在指定站点靠边停车,不得妨碍其它车辆通行,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第十九条 严禁教练车在校园内实施教学、练车,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技术。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车辆进入校内有禁止标志的区域。

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右侧道路中间或中心线边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服从学校管理,在指定的车棚停放,不得在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双手离把和攀扶其它车辆;不得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和下坡冲坡;不得成群结队横排占用道路行驶等易发交通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大门时,必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七条 行人不得乱穿公路、不得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人横过道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两侧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在设有横过马路斑马线路段时必须走斑马线。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保卫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撤离现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保卫处应及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报告。保卫处人员要及时赶往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校内交通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教辅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

若单位人员(包括所属学生和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及租赁承包单位人员)违反规定两次内,违章情况将在校园网通报,驾驶员并到保卫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学习1小时。

若单位人员(包括所属学生和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及租赁承包单位人员)一学期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三次以下并在48小时间内不接受学习的,除给予通报和延长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外,驾驶员的违章情况将移交到所属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该记录将纳入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

保卫处、大正公司职工车辆、外来车辆及施工车辆违反规定一次,直接移交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对教育不改、拒不服从管理者也可以予以锁定车辆轮胎、牵引车辆、暂扣或注销校内通行证,因牵引车辆等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支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造成危害或影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学校对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劝阻不听的违章骑车人或驾驶员,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保卫处牵头调解;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及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等情况,由派出所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保卫部门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并移交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干部及保安(校卫队)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校园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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